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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

破門抓姦 搶蒐證觸4法

錢歹賺!法律諮詢社女業者蔡承芳受委託到台中縣抓姦,為搶拍蒐證照,不讓被抓姦的女子穿上內褲,犯下毀損、侵入民宅、強制等罪,蔡女又與高姓委託人供詞出入,多犯一條偽證罪,二審判處8月又拘役20日。

 

未帶警 算侵入民宅

判決書指出,高婦於2005年初懷疑江姓先生外遇,與經營髮廊的已婚許姓女子有曖昧關係,僱用法律諮詢社對江某跟監。同年2月21日凌晨,會同法律諮詢社及員警,在許女髮廊的樓上,抓到兩人不正常關係,江某回家後求饒,承諾把名下房舍、花店全部過戶給子女,高婦才放他一馬,可是事後完全沒有履行,高婦又繼續僱用法律諮詢社準備再次抓姦。

 

年4月8日中午,法律諮詢社又回報江某進入許女住處,許女髮廊又關上紗門,這次高婦沒有會同警察,與蔡承芳等法律諮詢社6人衝進去,蔡、高為了抓住精彩通姦鏡頭,以不明工具撬開許女住處一樓紗門,門扣損毀,輕聲進入2樓房間(房門未鎖),進門後,看到江、許均未穿衣褲,高、蔡一人拿攝影機、一人拿照相機,許女趕緊抓內褲,高女另一隻手也來抓,不讓她穿內褲,內褲被搶破,蔡女則趕緊拍下精彩鏡頭,妨害許女穿內褲的權利。

 

法律諮詢社大膽做偽證

高婦拿抓姦成果來控告,一審依通姦罪,各判江、許4個月,到了二審逆轉,法官發現蔡女供詞與高女有出入,蔡說看到「男上女下」,高則說沒看到,法官認為蔡女證詞不實,改判江、許無罪。許女反告高、蔡兩人觸犯侵入民宅、損毀及強制罪,蔡女又多一條偽證罪,高婦已被判拘役20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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